项目名称:世行贷款中国塑料垃圾减量项目——宁波城镇生活垃圾智慧分类、收集、循环利用示范项目
合同名称及编号:镇海区可回收物分拣中心流水线设备供货与安装 (合同编号:NBDBS-S-2-1)
招标编号:0733-******
选择方法:综合打分法
业主名称:******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一、评标情况:
序号 | 投标人名称 | 唱标价 (人民币) | 评标价 (人民币) | 评标结果 |
1 | ******有限公司 | 14,880,264.52 | 14,880,264.52 | 该投标人的投标满足资格标准,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技术和财务综合得分为100分,排名第一,推荐中标。 注:该投标人原投标报价为人民币16,460,469.60元,折扣后投标报价为人民币14,880,000.00元。******委员会评审,根据该投标人提供的折扣“附表5汇总表中,表2、表3和表4等比例下浮9.60%”计算的其折扣后投标总价应为:16,460,469.60元(表2+表3+表4总价)*(1-9.6%)=14,880,264.52元。 |
2 | ******有限公司 | / | / | 根据招标文件第七章业主需求中的“1.货物清单”中的注释1“《货物清单》仅供参考,投标人提供的供货清单应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所列项目,投标人需要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补充,价格计入投标报价总价中。”。 首先,根据招标文件第七章业主需求中的“1.货物清单”中的要求,针对“一、废纸分拣线”要求投标人提供7套链板输送机,针对“二、废塑料/金属分拣线”要求投标人提供6套链板输送机、14套皮带输送机、2套组合涡电流分选机和11套仓底螺旋输送机;针对“六、自动化设备”要求投标人提供4套工业控制计算机(IPC)。 该投标人递交的“第一信封:技术部分”投标文件中针对“一、废纸分拣线”仅提供了2台废纸链板给料机;针对“二、废塑料/金属分拣线”仅提供了2套链板输送机、13套皮带输送机、1套组合涡电流分选机,并且未提供仓底螺旋输送机;针对“六、自动化设备”未提供工业控制计算机(IPC)。 ******委员会经评审认为,该投标人提供的货物类型和数量与招标文件第七章-业主需求中“承包人供货及安装服务的范围”中的要求存在重大偏差,未能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其次,根据招标文件第七章业主需求“3.3.3 处理工艺”和“4.1 废纸分拣线”中对纸类分拣类别的要求,“纸类分拣类别:至少应包含黄纸板、花纸板、书本杂志、杂碎纸、利乐包等各类物料”。 该投标人递交的“第一信封:技术部分”投标文件中针对纸类分拣线的工艺流程为“废纸进入物料线中首先上料至链板给料机中均匀给料至人工分选平台,人工分选将书本杂志、花纸板、黄纸板分别分出并放入对应储存箱,剩余物料进入膜袋风吸系统中分选出物料中的塑料袋类垃圾,经过上述处理的剩余物料通过纸类AI智能分拣机器人分选出其中的利乐包。分选出的各类物料最终通过链板给料机上料至废纸液压打包机中打包为各类成品包块”。该投标人提供的方案说明及工艺流程中仅分拣出前述四类物料,缺少杂碎纸,不能满足招标文件中的要求。 此外,根据招标文件第七章业主需求“3.3.2 原料来源及组分情况”和“3.3.3 处理工艺”中的要求和流程图,废塑料和金属类需要设置二条上料线分别投放。该投标人递交的“第一信封:技术部分”投标文件中针对废塑料和金属类工艺描述为“废旧塑料进入生产线后通过链板给料机上料至人工分拣平台中,人工分拣平台挑出物料中电子产品,油壶、花乙、大白这几类物料,并分别投入对应暂存仓中,油壶、花乙、大白之后分别进入打包机中打包为对应物料包块。经过粗分选后的剩余物料进入膜袋分选系统中分选出物料中的塑料袋,以及泡沫塑料,泡沫塑料最终进入泡沫打包机中冷压减容处理。经过膜袋分选后的物料主要为混杂塑料瓶及一些金属瓶罐,这些物料先进入多级光选机中将PP物料、小白物料分选出,剩余物料主要为PET类物料以及金属类物料,故设置组合涡电流分选机分选出其中的有色金属以及铁类金属,剩余塑料瓶先后进入脱标机以及塑料AI光选机中分选出PET白色瓶(透明瓶),PET蓝色瓶、PET绿色瓶、PET杂色瓶并分别进入对应暂存仓中储存,最终分选出的各类塑料瓶分别进入打包机中打包成块。而分选出的金属则进入金属压块机中减容压块”。根据上述对工艺流程的描述和该投标人提供的处理工艺流程图,均仅能体现一条上料线投放。 ******委员会经评审一致认为,该投标人对纸类、废塑料类和金属类处理工艺流程的上述调整不属于对工艺流程的调整优化,无法达到可回收物高效、准确的分拣要求,与招标文件规定的处理工艺存在较大偏差,不能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第七章-业主需求中技术规范中的“第4章 工艺技术要求”。 根据招标文件第一章第ITB30.3条的规定,“如果技术部分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则业主应予以拒绝,并且随后不得通过纠正重大偏差、保留或遗漏来使其具有响应性。”。 ******委员会评审,该投标人“第一信封:技术部分”投标文件未能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不能通过初步审核的技术评审,其投标被拒绝, |
3 | ******有限公司 | 15,985,000.00 | 15,985,000.00 | 该投标人的投标满足资格标准,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技术和财务综合得分为96.04分,排名第三。 |
4 | ******有限公司 | / | / | 根据招标文件第七章业主需求中的“1.货物清单”中的注释1“《货物清单》仅供参考,投标人提供的供货清单应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所列项目,投标人需要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补充,价格计入投标报价总价中。”;和 招标文件第七章业主需求中的“1.货物清单”中的要求,针对“一、废纸分拣线”要求投标人提供11套仓底螺旋输送机;针对“五、电气设备”要求投标人提供1个AO模块;针对“六、自动化设备”要求投标人提供3套计算机控制系统(DCS或PLC)和4套工业控制计算机(IPC);针对“七、通讯工具”要求投标人提供2套地磅计量系统。 该投标人递交的“第一信封:技术部分”投标文件中,将“一、废纸分拣线”中要求的11套“仓底螺旋输送机”变更为11套“皮带机”;针对“五、电气设备”未提供AO模块;针对“六、自动化设备”提供了1套PLC控制系统软硬件、上位机系统等设备和1套工业控制计算机(IPC);针对“七、通讯工具”未提供地磅计量系统。 ******委员会经评审认为,该投标人提供的货物类型和数量与招标文件第七章-业主需求中“承包人供货及安装服务的范围”中的要求存在重大偏差,未能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根据招标文件第一章第ITB30.3条的规定,“如果技术部分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则业主应予以拒绝,并且随后不得通过纠正重大偏差、保留或遗漏来使其具有响应性。”。 ******委员会评审,该投标人“第一信封:技术部分”投标文件未能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不能通过初步审核的技术评审,其投标被拒绝。 |
5 | ******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 / | / | 该投标人递交的“第一信封:技术部分”投标文件中未提供投标保函原件,仅在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正本中提供了投标保函复印件,且该投标人针对投标文件电子版仅提供了1个U盘,U盘中的内容包含了投标文件-技术部分和投标文件-财务部分。根据招标文件中的以下规定: (1)招标文件第一章第ITB20.1条“作为投标书-技术部分的一部分,投标人应提交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证金声明,需以原件的形式提交;...”; (2)招标文件第二章第ITB 20.3 (a)、(b)和(c)条“(a)******银行出具的无条件保函;...投标保函原件应单独密封并随投标文件一同提交...”; (3)招标文件第一章第ITB 20.4条“根据投标人须知第20.1条的规定,如果需要提交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证金声明,凡没有根据规定随附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证金声明的投标书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4)招标文件第一章第ITB 11.4条“技术部分不应包括任何与投标价格有关的信息。如果技术部分包含与投标价格有关的实质性的财务信息,那么该投标将被视为不响应。”; (5)招标文件第二章中第ITB 22.1条“...“投标文件-技术部分”电子版和“投标文件-财务部分”电子版应分开独立储存在两个不同的U盘中,并对应分别密封于“投标文件-技术部分”纸质版正本的信封和“投标文件-财务部分”纸质版正本的信封中。技术部分的纸质版和电子版均不得包含财务部分或与投标报价有关的内容,否则可能导致投标被拒绝。...”; ******委员会认为,该投标人未能实质性满足上述招标文件要求,不通过初步审核的商务评审,其投标被拒绝, |
6 | ******有限公司 | 16,180,000.00 | 16,180,000.00 | 该投标人的投标满足资格标准,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技术和财务综合得分为96.19分,排名第二。 |
二、拟定中标人及授予合同情况:
拟定中标人名称 | ******有限公司 |
拟定中标人地址 | 上海市静安区西藏北路1333号201室 |
拟定授标价 | 人民币14,880,264.52元 |
合同范围 | 主要内容包括:镇海区可回收物分拣中心生活垃圾可回收物智慧分选系统建设工程的工艺包设备整体供货安装、电气设备供货安装、工艺管道阀门供货安装和自控仪表设备供货安装等。其中包含一条废纸分选线、一条废塑料/废金属分选线、一条废织物分选线(详见招标文件“第七章 业主需求”)。 |
工期 | 214日历天 |
项目负责人 姓名 | 周旦丽 |
项目负责人 相关证书和编号 | 一级建造师(注册编号:沪************)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证书编号:沪建安B(2024)******) |
三、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各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以上公示结果存有异议,请在本意向公示期(停顿期)结束前,即自本结果发出起十(10)个工作日内(至2025年5月26日午夜止),以书面形式(投标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将相关投诉提交至业主单位和招标代理公司(联系方式如下)。
******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工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明曙路810号
电话:0574-******
邮箱:******
招标代理公司:******有限公司
联系人:郭欣悦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9号楼1817室
电话:******-510
邮箱:guoxy@ck.citic.com
******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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